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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计【2007】21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7-06-05

发布日期:2008-03-17

索引号:110003/ZK-2007-000087

内容概述: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2007年秋季招生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2007年秋季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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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计〔2007〕21号

各民办学校:

  为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净化招生环境,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含民办本科学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教育机构)2007年招生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2007年除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和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部分专业经过批准实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外,其余民办普通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由学校组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也不得发布类似的招生广告。

  二、各民办普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进行宣传,招生简章分开印制。对于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向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办法等内容。为规范民办普通高校的招生行为,严禁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擅自改变或缩写学校名称、专科办学层次,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3+1”“2+2”等模糊、误导性招生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事宜。

  三、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必须与学校具备的办学条件相适应,并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安全与卫生防疫的正常需要。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经审批机关核准最多不超过2址办学。除个别情况外,各民办学校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教学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各民办学校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议。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五、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前须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及其举办者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学校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的名称相一致。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录取标准、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误导求学者。学校以各种形式(含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必须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七、执行校务公开。各校要在明显位置制作公示栏,将学校全称、学校性质、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录取方式、证书性质、收退费办法等进行公示。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广大学生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各学校要树立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和诚信办学的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好招生工作。市教委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学后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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