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计【2003】56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3-05-26
发布日期:2008-03-17
索引号:110003/ZK-2003-000016
内容概述: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教计〔2003〕56号
各市属市管普通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试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应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选择实力强、管理规范、重视教育的合作者,以保证合作方在办学过程中具有稳定的经费支持及持续投入。
二、为积极支持独立学院的设置和发展,市教委优先初审培养首都经济建设急需、紧缺人才的独立学院,主要是:建筑类、外语类、表演艺术类、法学、金融证券以及现代制造业等。
三、独立学院的设置要充分考虑本市高等教育布局与区域发展,满足远郊区县发展高等教育的需要,校址原则上应选在远郊区县或卫星城。
四、独立学院的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审批时间等参照教育部审批本科院校的程序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扫一扫分享本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