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计【2006】9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6-03-17
发布日期:2008-04-03
索引号:110003/ZK-2006-000093
内容概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教计〔2006〕9号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落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实施初中建设工程的意见》(京教基[2005]1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初中学校建设,提高初中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2006年起,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普通高中招生时,进行将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本区县初中校招收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的试验(以下简称“招优工作”试验,被推荐的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简称“优秀生”)。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教委要成立教育行政、纪检监察、招生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招优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担负起领导、组织和协调的责任。
鉴于此项工作刚刚起步,今年各区县应将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5%—10%用于招收纯初中校或九年一贯制学校优秀生。为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示范高中比较集中的区县,应鼓励示范校面向外区纯初中校招收优秀生。
二、各区县教委要根据本区县实际研究制定科学、严谨、便于操作的实施方案,同时明确优秀生的条件、指标分配方式、推荐程序、审定办法等。为做好此项工作,建议各区县教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依据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毕业生人数、办学质量、特色等情况,将示范高中招收优秀生计划分解到纯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并将有关信息向学生、家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优秀生条件:依据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品学兼优的毕业生,自愿参加招优工作,遵守招优工作有关规定,志愿到招优学校就读的学生。
(三)招优工作的基本操作程序:学生自荐、师生推荐、校内民主评议、学校领导集体审核、校内张榜公示、区县招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等。
(四)优秀生推荐工作安排在5月8日以后、中招报考前进行。各初中校应于5月25日前将优秀生填报的“推荐表”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转送招生部门。
(五)为有利于规范、持续推进此项工作,已被推荐录取的优秀生仍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其升学考试成绩暂不与推荐结果挂钩。
(六)被正式录取的优秀生不再参加提前招生或统一招生。未被录取的优秀生仍要参加全市中招统一报名考试。
三、各区县教委要督促有关初中校建立和完善校内推荐制度,明确优秀生的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并将有关信息和推荐优秀生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保证推荐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旨在积极探索多种评价、多种入学方式和招生考试办法改革,是促进我市初中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精心组织,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平稳顺利进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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