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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基【2003】22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3-06-22

发布日期:2008-04-11

索引号:110003/ZK-2003-000168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补充规定

(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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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2003〕22号

各区县教委:

  市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中第三部分第(四)款中规定:“港澳、华侨、外籍华人学生,持市侨办开具的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可直接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根据市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将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的审批工作,下放到区、县侨办,原文件中规定的凡由市侨办负责审批的有关内容,均改为由区、县侨办负责审批”的精神,将京教基〔2002〕36号文件相关规定调整为:“港澳、华侨、外籍华人学生,持区县侨办开具的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可直接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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