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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基【2004】7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4-04-07

发布日期:2008-04-11

索引号:110003/ZK-2004-000148

内容概述:04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要求

(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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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2004〕7号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

  几年来,各区县通过布局调整、强弱联合、干部师资培训、办特色校等措施,使优质教育资源得到较大幅度扩充。各区县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稳妥可行的方案,使我市小学和初中入学改革工作整体运行平稳。2004年我市适龄儿童入小学人数与去年变化不大,小学毕业生人数比去年又有较大幅度减少(2002年为15.2万人,2003年为12.36万人,2004年为9.878万人),而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增加,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学生的比例将继续增高。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为推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办法改革,现将2004  年我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意见通知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实施方案。

  一 、基本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小学和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2004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继续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社会的稳定。

  坚持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方向,继续通过干部教师培训、学校结构布局调整、网上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途径,进一步缩小区域和校际差距,提高我市中小学整体办学水平,缓解入学供需的矛盾。

  坚持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人民享有良好教育为出发点,积极稳妥地进行入学办法改革实验,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愿望。

  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此项工作的管理责任,负责制定、实施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办法,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进行。

  二、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区县应在去年入学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入学方案,科学合理地设计操作程序,依法安排好每一个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按时入学就读。区县统一分配小学毕业生入读公立初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分配方式,例如小学与中学对口入学、按居住地划片入学等。

  (二)各区县要进一步进行学校结构布局调整,通过强弱联合等措施,合理配置资源,增加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声誉较好学校免试就近收生的能力,扩大其服务范围。

  结合城镇小区建设并配合社区建设,积极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建设。小区配套学校可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也可将社区内几所中小学组合为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九年一贯制学校,使社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和机会相对均等,学生在社区内就近入小学并从六年级直接升入本校七年级。

  (三)适龄儿童可自愿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升入寄宿校(班)。小学毕业生可自愿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升入寄宿校(班)、外语特色校(班)、艺术类特色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文艺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

  继续鼓励声誉较好学校,利用校内外富余房舍、人员并增添必要设备,为学生设置寄宿条件,开设寄宿班、寄宿部或办成寄宿学校;原为寄宿学校(班)的可挖掘潜力扩大规模,使其能面向全区县接收学生入学,满足社会需求。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寄宿学校(班)可跨区县接收新生。

  适应北京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需求并按照布局的需要,一些尚没有外语特色学校和外语特色学校尚不能满足需求的区县,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初中举办不同语种的外语特色学校,或在初中开设第二外语。这些学校可依据外语单项测试成绩在全区县范围内接收新生。经批准举办的艺术类特色校,也可按外语特色校的入学方式接收新生。

  经市教委批准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文艺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可分别接收有体育、文艺、科技特长的初一新生。初中接收特长生的项目要执行市教委的规定,各区县收生数量控制在3%左右,具体计划报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备案后向学校下达。各区县要严格掌握特长生的比例,避免误导。初中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区县接收特长生;有特殊原因需跨区县接收特长生的,要报经市教委同意。

  (四)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可选择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入学、升学。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除有寄宿条件的可跨区县接收新生外,均限在本区县接收新生。其入学计划由学校拟订,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接收区县统一分配学生任务的学校,应首先完成接收统一分配生任务。初中入学跨区县接收新生的计划经区县教委报市教委备案,并同时送相关区县教委请其协助安排,学校要按批准的计划接收新生。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按规定的时间,在一般公办校之前进行小学入学登记;初中可与其它公办学校同期或在其之后进行入学工作,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区县教委依据  “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书面考试和检测”  的规定确定。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接收小学毕业生的工作,仍执行京政办发[2001]33号文件精神;其中的兴涛学校、同仁中学、阳光红学校、八中怡海分校、实验二小怡海分校、电业中学、首师大附属良乡实验学校,可按照民办学校接收初中新生办法进行初中入学工作。

  三、相关政策和规定

  (一)凡年满6周岁(1998年 8月  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区县教委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中学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二)小学由各区县教委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的时间持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区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家庭实际居所不在户口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持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必要证明,到实际居所所在区县教委指定的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初中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收生范围和规定的入学办法接收小学毕业生入学。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应按时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按所在区县教委的具体规定进入初中。

  小学毕业生可在学籍所在区县升入初中,也可以申请回户口所在区县或随其父母迁入的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以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必要证明为据)。决定回户口所在区县和到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入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  “ 初中入学登记表 ” ,由小学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将 “初中入学登记表”  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将由登记部门分配入学,分配的方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办理了非学籍所在区县登记入学手续的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

  (三)各区县和各中、小学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四)盲人学校、聋人学校、专收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学校(班),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各区县对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儿童,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好入小学随班就读;对小学毕业年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到中学举办的特教班、转入特教学校等多种办法妥善安排,确保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五)初中入学特长生测试工作由区县教委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各校接收特长生的名单须报区县教委批准。经批准接收外区县特长生的学校,应将已接收特长生名单及时通知被录取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教委。

  (六)外国语学校、徐悲鸿中学等按规定可对学生进行单项测试的学校,可以按文体、科技传统项目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初中入学工作。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的学校,其初中入学办法由区县教委制定,报市教委备案后执行;其中经批准跨区县接收初一新生的学校,按文体、科技传统项目学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初中入学工作。

  (七)凡报名入寄宿制学校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4年 5  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学校可不接收经体检证明不适宜在校寄宿就读的学生为寄宿生。

  小学接收寄宿生,可按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小学入学登记时间进行。初中接收寄宿生,可与其它一般公办校接收走读生同期或在其后进行入学工作。

  (八)企事业办的公办子弟学校可以接收主办单位子弟入学。学校须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初中新生前,将主办单位职工子弟的名单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批准名单将学生分配给报批的学校。对批准名单中在本市外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由子弟学校派专人持学校的介绍信和区县批准的入学名单,按时到学生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按规定时间领取该生的“初中入学登记表”。

  学校可以按报经区县教委批准的名单接收“共建”单位的职工子弟入学,并按企事业办子弟校接收子弟生的程序和时间操作。区县教委要规范“共建”行为,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有关“共建”双方的单位名单和学校收“共建”单位学生比例,要与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一起报市教委备案。

  (九)各区县教委应将外区县学校在本区县接收初中新生的计划,纳入本区县初中入学工作中一并完成,为其确定录取名单,并及时将录取学生的 “初中入学登记表”  转有关区县教委。录取校必须接受各区县的录取结果。在规定程序和时间内未完成初中入学计划的学校,不再进行补录工作。

  各校录取外区县小学毕业生的初中新生名单,经本区县教委主管科室批准盖章。录取校于规定时间派专人持学校的介绍信和区县批准的入学名单到学生所在区县提取新生“初中入学登记表”,各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十)各区县应保证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中小学校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特色学校进行单项测试,民办学校及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按规定对入学者进行测试,需向参加测试的学生收取费用的,分别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  [1998] 第 288号)和《关于民办学校及教育改革试点学校测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 [1999] 第 11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校要执行市教委京教财[2002]43号文件,远郊十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交杂费;城近郊八区低保户的学生免交杂费,其他小学、初中新生报到时,按规定应缴纳一学期的杂费(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可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收取一学年的学杂费;民办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杂费)。各类学校的收费,均要以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单位作为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收费,更不得超越“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各区县和各中小学均须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附后)。

  各中小学都要按区县教委规定的日期发正式“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放假日期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育工作。

  各区县要严格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控制新生的非正常流动,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公办校擅自接收已被其它校录取的新生,以保障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各区县教委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报市教委。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按规定时间将总结的书面材料和统计好的快报表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四、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入小学、初中借读工作

  各区县在进行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同时,要按《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的要求,做好与流动人口管理等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主动态度,安排在我市居住的外省市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小学、初中借读。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可于开学前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中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在小学、初中入学工作中,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 “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市(区、县)教委开具的 “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 “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 及其父或母的 “进站函”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军人随军家属证明、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或母)关系证明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或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五、加强中小学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在初中免试入学的同时,各区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以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小学毕业考试要坚持学校自主命题的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试题的质量。

  小学毕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考试的范围、目标、方式均应按市基教研中心制定的考试说明执行。各区县和学校要从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目的出发,积极进行小学毕业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实验,正确引导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六、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信访工作

  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整体改革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顾全大局,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要面向教师、学生和家长做好引导性宣传,通过印发小册子或致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信等方式讲明政策,同时要公示学生可入读学校的名单、条件和程序,增强透明度。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以及近年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大情况。

  各区县要完善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要向社会公布学校和区县的咨询和举报电话,耐心、细致地向市民解释相关政策,接受质询,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树立首都教育的形象,保持社会的稳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七日


基教处14-京教基2004年7号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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