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函【2006】66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6-03-14

发布日期:2008-04-11

索引号:110003/ZK-2006-000140

内容概述:关于做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工作具体要求

关于做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工作的通知

分享:


  京教函〔2006〕66号

各城近郊区教委: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精神,从大局出发,切实解决驻外人员在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的困难,本着落实政策、简便手续、服务到位的原则,认真做好学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工作。现将具体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与区县教委研究,提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的参考学校共10所。

  东城区西中街小学、东直门中学、西城区中古友谊小学、崇文区广渠门中学、宣武区育才学校、朝阳区陈经纶中学、北工大附中、芳草地小学、海淀区北理工附中、中关村三小。

  回国就读的学生,可以在原学籍学校就读,也可以安排在参考学校或其他学校就读。如参考学校班额饱和,区县教委应负责安排到相同条件的学校。如回国就读学生需要到没有参考学校的区县就读,区县教委也应按照文件精神,负责安排到相同条件的学校。

  二、由于就读情况不同,因此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回国就读学生的情况,大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入学、升学类:指我国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新生。

  二是转学类:指我国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北京市没有学籍,或原在北京市小学、初中有学籍,回国后拟转入参考学校或其他学校以及需要跨学段就读初中、高中非一年级的学生。

  三是复学类:指我国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出国前有学籍,回国后仍在学籍学校继续就读的学生。

  三、回国就读学生办理相关手续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二)学生本人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或房产证明。

  (三)国外借读学校开具的证明: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在校情况等(需翻译成中文,加盖使领馆印章)。

  (四)原在北京市有学籍的,需持原学校出具的同意“转学联系表”。

  四、简化回国就读办理手续,努力提供满意服务。

  (一)入学、升学和转学类学生,需持规定的就读材料到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联系;复学类学生,持规定的就读材料到学生原学籍校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我国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出国前已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离校前应持学生随任的有关证明到学籍学校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学校在学生随任期间为学生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家属须与学校保持联系,并在每学期开学时到学校注册,领取相关的学习资料。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入学或转学,由区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到“参考学校”。准备就读高中的,须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到区县招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已经在高中阶段就读的学生,区县教委可按学生实际水平安排到适当的学校就读。

  (四)学校对回国学生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包括学习情况考核,并视学生学习情况编级、编班。

  五、办理就读的时间:

  (一)为方便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办理随任子女回国后复学和转学,解决学生因转学带来的不适应等问题,一般情况下在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

  (二)遇有组织调任、驻外期满等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基教处31-京教函2006年66号附件2.doc

扫一扫分享本页

基教处31-京教函2006年66号附件2.doc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