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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基【2007】40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7-11-27

发布日期:2008-04-11

索引号:110003/ZK-2007-000265

内容概述: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

(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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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2007〕40号

各区县教委、民委(民宗办):

  为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和北京市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总结、宣传本市民族团结教育的典型经验,促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教委、市民委制定了《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全市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活动是促进本市民族团结团结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在中小学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作为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国家长远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活动评选活动的领导和管理。

  二、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争创活动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从本区县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争创活动,严肃认真地落实好各项工作要求,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配合市教委和市民委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符合条件的参评学校要积极参与,通过参加评选活动,推动本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全面总结经验,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在全市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尚属首次,还处于起步阶段,希望各区县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为契机,对本区县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宏观规划,科学管理,促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首届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将从2008年开始,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基教处47-京教基2007年4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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