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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基【2008】7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8-03-09

发布日期:2008-05-13

索引号:110003/ZK-2008-000070

内容概述:关于实施高中课程改革后学生留级.转学(辍学)等学业管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中课程改革后学生留级.转学(辍学)等学业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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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基〔2008〕7号

各区县教委:

  自2007年起本市高中一年级已全面实施新课程改革(以下简称课改),为解决好课改与非课改年级之间因休学、留级、转学(借读)等原因所带来的学生学分及会考成绩衔接等问题,现将有关过渡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现高二(含留级或休学)、高三年级在校生,因休学或其他原因需复学或留级到课改年级的,其前一年所修习各学科成绩及个人表现,可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将原学业成绩转换为相应学分;已经参加会考的科目且成绩合格的,原会考成绩仍然有效。进入新年级后,按现行学业成绩考核与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省市从高中起始年级来京借读的学生,在学业成绩考核与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均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

  三、由外省市中途转入的学生(含借读生),原学籍所在省市已实施高中课程改革的,可根据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据的会考和学生学分证明,由接收学校负责认定学生学分,北京教育考试院会考办认定会考成绩;原省市没有进入高中课程改革的,可根据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据的学生学业成绩和会考证明,由接收学校按照其所学教学内容及成绩认定学生学分,北京教育考试院会考办认定会考成绩。原省市没有统一组织会考的,成绩认定按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办法办理。

  四、由本市中途转出到外省市学习的学生(含借读生),由学生所在学校为其开据所修学分证明,区、县会考办为其开据会考成绩证明。

  上述办法适用于2004--2006级在校普通高中学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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