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监【2008】2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8-05-12
发布日期:2008-05-22
索引号:110003/ZK-2008-000248
内容概述: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评价标准。
京教监〔2008〕2号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
根据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活动的意见》(京教监〔2005〕4号),各区县从2005年开始,积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活动,已先后有7个区县获得了“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称号。
为了进一步开展好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活动,全面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我们对《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已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2008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继续积极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和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创建活动,以创建带动治理工作,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不断规范本市教育收费工作。
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将以《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评价标准》为依据和标准,对申报“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的区县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验收;对已获得“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的区县进行动态考核。
市教委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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