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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基【2004】36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4-12-30

发布日期:2008-04-11

索引号:110003/ZK-2004-000145

内容概述:来京华侨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要求

(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安排来京华侨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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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基〔2004〕36号

各区县教委、侨务办公室(侨务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现将安排来京华侨适龄子女(不含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京没有常住户口的华侨适龄子女,拟申请在京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各区县教委应依法予以安排其在本区学校借读,并按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不规定借读期限,免收其借读费。

  二、华侨适龄子女在京小学、初中借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借读证明。华侨适龄子女要求在京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须持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学生在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等,到其实际居住地的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办理借读证明(式样附后)。华侨子女由本市居民监护的,办理借读证明时还需提供家长委托书、监护人保证书、监护人户口簿;华侨子女由暂住本市的父母监护的,办理借读证明需提供学生父母在京就职及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就读手续。华侨子女持借读证明到其实际居住地管片公办中小学办理借读手续,学校应予以接收,按其实际程度安排班级借读。学校接收有困难时,提请区县教委协调解决。华侨子女未经本区县教委协调,持借读证明选择非管片中小学办理借读手续,学校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接收。

  三、各区县教委应将华侨子女借读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工作,纳入每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京侨发〔1998〕18号、京侨发〔2000〕15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抵触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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