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基【2009】9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9-04-02
发布日期:2009-04-09
索引号:110003/ZK-2009-000115
内容概述: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9年第7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入学秩序行为提出四点意见。
京教基[2009]9号
各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9年第7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入学秩序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当前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入学秩序行为的严重性质
近年来,一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违反关于入学和规范补课等行为的规定,利用自身举办的培训机构或其他社会民办机构开办针对中小学生的课外培训,利用寒暑假和周末时间讲授学科课程。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家长传递学校将从这类课外班中选拔优秀学生的信息,导致众多家长盲目报名考试,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干扰了正常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秩序。
此外,一些民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也打着入学选拔和推荐的名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各类学科类培训,严重干扰了义务教育阶段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入学秩序,增加了家长、学生的负担和生理、心理压力,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
上述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违反了素质教育的要求,影响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推进,损害了教育工作的良好形象。对于这些严重后果,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迅速加以解决。
二、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入学秩序行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义务教育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意义。
当前,各区县教委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区县教委要以学生为本,高度关注学生的需求,切实为学生的长远发展着想,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学生身心健康。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入学秩序工作是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积极稳妥地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教委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依法组织实施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充分认识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入学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入学秩序行为
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为此,市教委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五不准”的规定,即: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准小学、初中入学举行选拔考试;坚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六个不得”的规定,即: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依据。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规定,即: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入学,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四)从本文件颁发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区县教委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秩序行为”的专项工作。
1.组织全体中小学校长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分析查找本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是否存在利用本校或社会的培训机构开办针对中小学生的课外培训,利用寒暑假和周末时间讲授学科课程;是否通过各种途径向家长传递学校将从这类课外班中选拔优秀学生的信息;是否存在在正常的升学入学体制外选拔学生、超计划录取;是否违规乱收费;是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存在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违反“五独立”规定行为等问题。如有上述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县教委。
2.民办教育管理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审批部门,要严格各项资质审批和年度考核,重点规范各类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机构,以公办学校名义或与公办学校升学挂钩的名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办的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升学的学科类文化课补习班的行为。
3.严格执行不准违规出租公办学校校舍和场地的各项规定,坚决纠正“校中校”、“校中班”等不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师因在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4.对学校和教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各区县教委自查自纠活动形成的工作总结,于5月1日前报送市教委。
(五)各区县教委要立即制定到2010年春季为止“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秩序行为”专项工作时间安排和清理规划,落实相关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与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教委。
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联合督导检查组,深入各区县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实施办法》予以问责。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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