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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人【2002】22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2-08-12

发布日期:2008-04-14

索引号:110003/ZK-2002-000014

内容概述:高校首次实施聘用合同制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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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人〔2002〕22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今年年底前,市属事业单位要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为积极稳妥地推动该项改革,现就高等学校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新型用人制度。

  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员单位所有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促进学校自主用人,保障教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用人制度。

  二、根据需要合理设岗。

  学校根据编制管理规定,在核定的编制比例及数额内,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各类岗位。要坚持因事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待遇和聘用期限。

  三、公开招聘,竞争择优。

  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为全员聘用,其对象主要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学校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的条件,公开招聘,教职工竞聘上岗,学校择优聘用。为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在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时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拒聘。凡单方要求与学校解除工作关系的教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职的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四、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依照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40号)文件规定的聘用合同文本,结合本校实际,充实聘用合同文本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的时间为期限。重点岗位一般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聘用合同书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定。合同双方应当面分别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在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之前,教职工已经与单位签订了有关协议的,原协议依然有效。

  五、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考核与管理。学校要本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及考核方式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六、健全聘用组织机构。

  学校建立聘用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学科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学科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学校也可根据需要建立各部门的聘用分委员会,对到本部门应聘的人员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报学校聘用委员会批准。聘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程序和聘用结果要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七、监督和调解。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人事、纪检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的监督调解委员会,对学校聘用工作履行监督和调解职能。根据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有关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市政府人事部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高等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其他有关政策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40号)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聘用合同制的推行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作好方针政策的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聘用方案要多方听取教职工意见,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聘用合同制的推行要立足于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立足于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通过改革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的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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