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人【2002】23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2-08-19
发布日期:2008-04-14
索引号:110003/ZK-2002-000015
内容概述:直属单位首次实施聘用合同制的通知
京教人〔2002〕23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市教委决定在直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直属事业单位自身特点、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目的: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
二、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原则
(一)公开、平等的原则。聘用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聘用合同。
(二)按编制聘用原则。单位法人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本单位工作任务及岗位设置等情况,在本单位现有教职工中聘用。若确需从外单位选聘教职工,须经市教委人事处批准;直属局级事业单位和直属中等专业学校从外单位选聘教职工的审批手续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竞争、择优原则。单位应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健康状况,任人唯贤,择优聘用。
三、实施聘用合同制的工作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期和聘用办法;
(二)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三)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
(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公布聘用结果。
四、聘用合同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一)北京市教委对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二)各直属事业单位建立实施聘用合同制领导小组,行政一把手为领导小组组长,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人事、工会或教职工代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和落实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步骤;3.机构和岗位设立的原则和程序;4.岗位任职资格条件;5.岗位聘任办法;6.内部工资分配办法;7.工作人员考核办法;8.未聘待岗人员安置;9.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须报市教委人事处审批。
五、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相关问题
(一)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对象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在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之前已经与单位签订有效协议者,原协议依然有效)。
(二)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要实行全员聘用。凡要求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教职工,应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及〈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交[1991]第1号)提出辞职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职的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三)强化聘后考核和管理。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制定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并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依据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进行全面评估与考察。通过履职考核,慎重地做出续聘、待聘、解聘等决定。
(四)实行岗位工资制。建立与聘用合同制相适应的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分配机制。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拉开分配档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分配方案原则须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试行人事代理制度。凡新进入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其人事档案关系放在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期限由聘用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合约商定。各直属事业单位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人事代理制度。
(六)妥善安置未聘上岗人员。
---在首次推行的全员聘用合同制中已签定聘用合同,但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
---对于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单位要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待岗时间。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单位可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按照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实行内部退休,但双方需签订内部退休协议并明确内部退休期间的待遇,其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按本市规定核定的本人退休费标准。内部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内部退休政策。
---对于工龄满30年且年龄满45岁以上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双方需签订离岗待退协议并明确离岗待退期间的待遇,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离岗待退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内部退休年龄时,可按内部退休政策办理。
(七)对于不辞而别、超假逾期不归人员,单位应通知其回单位参加人事制度改革。如通知后,本人仍不回单位的,单位可按照《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中的有关规定将其档案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
(八)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20号)精神,各单位可到北京市人事局进行聘用合同鉴证。
(九)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在10月底以前完成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力争在12月底前完成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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