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学前【2004】4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4-05-07
发布日期:2008-03-17
索引号:110003/ZK-2004-000022
内容概述:做好民办幼儿园考核工作的措
京教学前〔2004〕4号
各区县教委: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质量管理,规范其办园行为,各区县教委应依据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质量管理的通知》(京教学前[2003]5号)精神,认真做好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原则:从民办幼儿园实际出发,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重在日常管理;考核与指导相结合,重在指导的原则。通过考核不断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增强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意识,促进其健康、自主发展。
二、考核内容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重点从五方面进行考核:
(一)依法办园:幼儿园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合法办园资格;依据《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规定,幼儿入园实行成本收费;财务制度健全,并建有合理的收、退费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利益。
(二)幼儿园管理:领导班子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管理到位,各项工作运转顺畅;教师队伍稳定,无重大事故。
(三)办园条件:幼儿生活、学习、卫生等设备齐全,符合要求;玩教具数量充足,能满足教学、游戏需要;各种环境创设符合儿童需要。
(四)保教工作:幼儿园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北京的《纲要》实施细则,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学习特点组织教育活动;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合理组织幼儿一日生活;每天保证2小时户外体育活动;重视教研工作,教师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保教人员在组织幼儿一日活动中能正确使用普通话。
(五)卫生保健工作:依据《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食品卫生等各项保健工作。
三、考核范围及方法:
(一)对参加园所分级分类验收并已取得“级、类”证书的民办园,依据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意见》要求进行考核;对尚未参加级类验收的民办园,均按本通知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考核。
(二)区县教委应协调办学审批、财务审计、妇幼保健、教研等部门(可吸纳部分骨干园参加)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汇报、看半日活动、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职责问答等形式,(座谈会和调查问卷内容区县自定)了解教职工、家长及社会的反映。
(三)幼儿园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查,针对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写《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表》,经法人签字盖章后报区县教委学前科。
(四)考核满分为60分,累计得分在36分以上的(含36分)为合格,累计得分在36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集体评价认定,并在该园填写的《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表》中填写评价意见。
(五)区县教委对考核小组的评价意见进行审核,并将民办园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市教委,市教委将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教委将于学期初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仍无改进的,责令其停止招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八日
扫一扫分享本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