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监【2008】1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8-05-11

发布日期:2008-05-22

索引号:110003/ZK-2008-000247

内容概述: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

(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分享:

京教监〔2008〕1号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08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大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并举,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持巩固成果、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为促进教育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办好奥运会做贡献。

工作目标: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继续抓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进一步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要确保“两免一补”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杜绝出现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各区县教委要明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按成本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必须使用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纳入财务管理,不得在垫付票据所列项目之外收取其他代收费用。代收教材费必须按照规定用于订购《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材,教材费和作业本费不得超“一费制”标准。收取小学课后管理班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规范借读费的收取,公办中小学对符合规定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各高校要严格贯彻执行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规定,切实加强学费、住宿费的管理,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加大对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

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对2007年秋季及以后录取的符合“三限”原则的择校生,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擅自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四)不断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

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民办学校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批,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依法备案,并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五)继续做好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大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在明晰学校资产性质、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继续分批分步对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清理规范,到2009年底全部完成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后明确转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清理规范后明确转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要符合“四独立”原则,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六)严格治理公办中小学违规补课收费行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学生补课收费;不得与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合作或以民办学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校舍出租出借给民办学校;中小学校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招生、宣传。

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教辅材料、印发教辅材料或学具《推荐目录》,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等。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教科书,不得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规范教育收费、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设;各高等学校要完善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加强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治理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校长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二)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促进首都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要进一步调整教育投入结构,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和城区办学相对困难学校的投入力度。要认真落实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部达标。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帮助贫困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择校”问题的有效途径。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全面实施《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北京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推动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为重点,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条件改善、经费投入和师资建设的力度,努力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严格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08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8〕10号),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积极探索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深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

学校各项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统一核算,严禁私存私放;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中,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使用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纳入财务管理,严禁从中牟取利益,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收费。垫付票据所列项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代收费用。学校代收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费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不得组织代办其他学生商业保险。

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资金,并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要坚持公示内容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全力推行“阳光收费”。

(五)严格执行接受捐资助学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禁止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人员支出。接受捐赠的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捐赠统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六)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各类学校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强行推销、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以及强制学生统一订购或购买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办班乱收费、强制性服务收费,以及滥印、滥发教辅材料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办学校以“一校两制”、“校中校”、“校中班”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以及公办学校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乱收费的行为。

继续公布市、区两级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根据群众举报随时对有关学校进行检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纠。今年要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督查和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和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要认真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有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教育系统行风评议工作。

各区县和各高校要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要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教育,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收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促其自觉、主动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大力推进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按照《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加强首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继续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对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八)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活动。

各区县要继续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以创建带动治理工作。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创建一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各区县要结合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大力推广、宣传和表彰一批依法办学、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市治理办将对已评上的示范区县加强动态管理,严格考核,不合格的或出现严重乱收费问题的将取消示范区县的称号。

各区县、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意见请于5月30日前报市教委。

市教委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监察处08-京教监2008-1号附件.doc

扫一扫分享本页

监察处08-京教监2008-1号附件.doc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