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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体美【2008】15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8-09-18

发布日期:2008-09-27

索引号:110003/ZK-2008-000415

内容概述:对《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京教艺〔1996〕020号)进行了修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修订《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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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体美[2008]15号

各区县教委,各区县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6〕2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校外教育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校外教育机构的改革和规范管理,我们对《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京教艺〔1996〕02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市校外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校外教育机构系指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单位。

  第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是公益性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市、区县教育行政管理体系。

  第二章 设立与职能

  第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要纳入市、区县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

  区县校外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变动需由区县教委批准,向市教委备案。

  第五条 校外教育机构建设执行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标准。

  第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职能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培养兴趣,发展个性,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为学校的课外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功能和规模,参照完全中学或小学建制,并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特点确定人员编制,按公用经费标准核定预算,配置设施设备。

  第三章 教育活动

  第八条 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活动,是校外教育机构的中心工作。

  第九条 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有:思想道德、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体育健康、劳动技能等教育。

  第十条 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有:群众活动、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游戏娱乐等。

  第十一条 教育活动的主要原则有:公益性原则,素质教育原则,校内外相结合原则,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原则,自愿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等。

  第十二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为开展教育活动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校外教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利用社会资源,搭建活动平台,丰富教育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取得教师资格。

  校外教育机构应聘任有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身心健康的人员任教。

  第十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同时做到:

  (一)增强活动育人的意识,尊重、热爱未成年人,全面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学习校外教育理论,遵循校外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活动,总结教育活动经验;

  (三)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掌握现代教育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

  (四)不断提高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创新教育活动,提升活动质量。

  第十七条 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热爱未成年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文化业务水平,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九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资质和身心健康等条件。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行政管理、活动管理、教研科研、运行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长)负责制。主任(馆长)是法人代表,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教职工代表会议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组织程序进行任命、委派或聘任。

  校外教育机构的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二)坚持改革创新,积极促进校内外教育有机结合、有效衔接,推进素质教育;

  (三)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四)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开展教科研活动,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五)负责组织教师和工作人员聘用、聘任、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制定兼职教师聘任办法,规范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休假执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的校历。

  第二十八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健全评价工作体系,定期组织工作考核与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京教艺[1996]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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