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德[2002]7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2-04-28
发布日期:2008-03-17
索引号:110003/ZK-2004-000020
内容概述:工读教育的界定、工读学校的隶属关系、工读学校的基本办学要求与任务
京教德[2002]7号
各区县教委、未委会、综治办、教育督导室、公安分局、人事局、财政局、团委: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精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工读教育管理水平,促进和推动工读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工读教育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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