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计〔2004〕8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4-02-09
发布日期:2008-03-17
索引号:110003/ZK-2004-000017
内容概述: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
京教计〔2004〕8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市教委《关于下放部分高中阶段学校审批权限的通知》(京教办[2002]13号)精神,自2002年5月1日起,除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外,高中阶段及其以下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已授权由所在区县办理审批手续。市教委、市编办《关于下放部分高中阶段学校审批权限后办理机构编制审批及法人登记的通知》(京教计[2003]8号)以及市教委《关于做好部分高中阶段学校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03]11号)等有关文件对部分高中阶段及其以下学校的设置、变更工作作出了规定。为规范学校设置、变更的工作程序,保证教育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高中阶段及其以下学校的设立、变更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教育规划
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全市教育事业规划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教育事业规划,并据此统筹本地区教育资源,合理布局,进行各类学校的设置和调整工作。
二、坚持设置标准
中小学的设置要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调整中小学结构布局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0号)规定,参考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新标准的要求;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要依据市教委《〈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计[2000]84号)要求,其中体育类学校的设置按照《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艺术类学校设置按照《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批设置学校。
三、严格审批权限
(一)公办学校的审批,应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编办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完成各项审核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只负责所辖学校变更、终止的审批和校址在本区县行政辖区内学校设立的审批。经本区县批准设立的学校,一般不在其他区县设立分校或办学点。
(四)中外合作办学及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仍由市教委负责审批。
四、完善备案制度
区县政府和教委对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复,要同时抄送市教委、市编办备案。
五、开展学校审批复核工作
(一)区县教委对达不到办学条件和标准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促其达标,必要时可采取控制招生、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措施。
(二)对2002年5月1日后由区县审批的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设置、调整、变更,要逐所进行复核,并于 2004年2月20日前将学校名单(全称)上报市教委备案。违反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立的学校,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期改正。
(三)2004年3月中旬,市教委将向社会公示2004年有招生资格的高中阶段学校名单,并通过市教委网站公示全市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十日
规划处01_京教计2004年8号文附件1.doc
规划处01_京教计2004年8号文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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