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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函〔2026〕103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26-04-03

发布日期:2026-04-0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等工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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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函〔2026〕10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6〕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专业设置与管理

(一)各校要按照《通知》要求,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整体安排,根据国家和首都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习者学习需求,以及自身办学条件,科学合理设置招生专业。

(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须在本校已经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

(三)各校须根据《通知》要求,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开齐开足开好思政课程。

(四)各高校要在2026年4月30日前,在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完成2026年拟招生专业数据填报工作。

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

(一)各校须在充分论证和考察基础上,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增设校外教学点。

(二)往年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如本年度选择“保留”,须在系统内按本年度实际情况更新备案表有关信息;设点单位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或承接医学类、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学习支持服务的,须按“新增”重新备案;“停招”的校外教学点须注明原因、停招期限,并登记现有在籍生人数。

(三)各校应于4月30日前,在管理系统完成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提交工作。

(四)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须于5月20日前完成《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报告》,Word版和加盖公章后的PDF版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发送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邮箱jxjybeijing@126.com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邮箱dce@moe.edu.cn

三、责任落实与严格管理

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加强专业建设,严格校外教学点管理,定期对已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撤销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和校外教学点。对于停招或拟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须做好在籍学生的善后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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