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研〔2025〕21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25-11-24
发布日期:2025-12-11
京教研〔2025〕21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北京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与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中心
建设运行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哲社创新中心”或“中心”)建设,根据中央和北京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结合《首都高校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若干措施》和《加快建设教育强国首善之区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 年)》等文件要求,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社创新中心是依托北京高校建设的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是推动北京高校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平台。其主要任务是聚焦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特别是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汇聚拔尖创新人才和团队,组织开展跨学科研究,加快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变革,以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推动一流学科建设、支撑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深化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推动首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哲社创新中心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服务需求、交叉融合、立德树人、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实行“开放、联合、协同”的运行机制、“统筹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实行“聚焦重点、公正公开、绩效导向”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哲社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和统筹中心建设布局;牵头制定中心建设运行与经费管理办法,指导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中心申报、立项、评估、验收等工作;组织和指导中心开展预算编制、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北京人文论坛的举办和中心宣传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教委制定中心建设运行与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审核和批复中心经费预算;会同市教委对中心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高校是哲社创新中心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组织中心的培育、论证、申报,将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发展重点,为中心运行提供配套经费、人力资源和科研场所等条件保障;制定本单位中心管理办法细则,组织实施中心建设,加强政治把关;配合市教委落实中心建设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七条 哲社创新中心是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组建中心学术委员会;制定中心发展规划,推动中心任务实施;编制中心经费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积极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创新任务;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加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八条 哲社创新中心分为A类和B类两类。A类中心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创新为主攻方向,围绕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进首都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建设和发展。B类中心以服务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资政建言为主攻方向,开展应用对策研究。
第九条 市教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委党校、市社科院和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等部门,根据有关国家战略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中心申报领域指南。
第十条 申请哲社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心总体规划布局,具备为国家战略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的能力和条件。
(二)主要依托学科原则上应为一流学科或高精尖学科。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基础,至少涵盖2个(含)以上一级学科。
(三)负责人应是本领域的知名学者,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有统筹和组织高水平跨高校、跨部门、跨学科科研团队的能力。
(四)研究内容紧密围绕重大理论创新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现实需求,有前瞻布局、优势独特的研究成果积累,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服务成效显著。
(五)建设方案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正确,研究特色鲜明,具有明确、切实可行的发展方向、目标、思路和任务。
(六)拥有结构合理、开放性强的专兼职科研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具有协同合作的精神和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能带领各协同单位联合建设或联合攻关。
(七)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稳定的经费支持和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等基本条件。建设经费根据研究领域特点、攻关课题重要性和成果贡献度等确定,依托单位承诺不低于1:1予以经费配套。
(八)应为至少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重点研究机构。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师德师风和学术生态良好。
第十一条 申报与组建哲社创新中心的基本程序:
(一)高校推荐。申建北京高校依据中心申报领域指南,确定中心名称,提出中心建设申请,同时保证“配套条件先到位,申请建设才启动”。
(二)机构申请。研究机构编制中心建设方案,填写《北京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考察遴选。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校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宏观论证和领域论证。对申报建设A类中心重点考察其在重大理论创新和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发挥的作用;对申报建设B类中心重点考察其在资政建言、舆论引导及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的作用。
(四)批准认定。按照学校推荐、中心论证等步骤公开择优确定拟支持中心名单。中心报市教委认定后,正式启动建设。通过论证的《申请书》作为中心建设《任务书》,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一并作为中心建设成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中心需紧密结合其建设定位,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项目,不搞“拼盘”“打包”,有力支撑实现建设总目标。中心围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等重点工作内容建立项目库,有序推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立项情况需在市教委科研管理平台备案。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心专职人员。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依托高校应重视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协调科研、学科、人事、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人组建中心建设委员会,协调解决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哲社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任务组织实施,统筹人才、经费、科研设施等资源配置,保证实现发展目标。
第十四条 哲社创新中心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指导中心学术发展,加强对中心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咨询与指导;应加强跨学科、跨领域联合研究,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方法运用,产出更多新理论、新范式;支持学术带头人自主聚人才建团队,提炼原创性、标识性概念,推动各学科领域自主知识共同体建设,培育“北京学派”;对学风建设与学术伦理等问题进行监督等。
第十五条 哲社创新中心应聚焦建设主要任务,深度分析中心建设领域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北京实践问题,跟踪了解国内外前沿研究动态,每年至少提交2篇战略研究报告或战略咨询报告,并积极承担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研究任务。加强中央高校和市属高校共建,聚焦重大问题以联合承担课题攻关、研究生联合培养等方式加强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哲社创新中心应构建“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严格考核、动态调整、能进能出”的聘用机制,保持中心创新活力。中心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延揽海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深度参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全过程,开设跨学科课程,创新教材编写工作和跨学科协同育人模式,把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到教材和课堂中,推动中心培养具有学科交叉背景、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积极吸纳青年教师、博士研究生参与中心前沿领域的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哲社创新中心应在建设周期内至少承办1次北京人文论坛。按照“平等、开放、包容、互鉴”的理念,策划论坛主题,宣传阐释新时代新思想,研究应对新机遇新挑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布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成果,打造北京高校人文对话特色品牌。
第十八条 哲社创新中心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重大工作进展成果、战略研究报告、战略咨询报告报送市教委。
第十九条 哲社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中心完成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媒体文章等研究成果原则上应体现“北京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中心”标识。未体现中心标识的成果不作为评估的有效材料。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哲社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哲社创新中心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精神,提倡扎根实践的学风,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哲社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五年,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主要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依托单位配套资金。在建设周期内,财政资金按照A类中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B类中心每年不超过30万元予以支持。依托单位配套资金与北京市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
中心在建设周期内,原则上根据中心研究领域学科特点、攻关课题重要性、科研产出情况、单位资金配套等明确年度预算资金。首年度建设经费先按照年度全额经费80%拨付,年底根据支出进度情况拨付剩余资金。次年起建立预算额度与绩效挂钩机制,依据前一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对当年年度预算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每年以项目经费形式支持中心完成年度任务。A类中心项目支持力度每项不超过30万元,年度项目数量不超过5项,年度经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B类中心设置项目支持力度每项不超过15万元,年度项目数量不超过3项,年度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经费预算应当根据实际研究需要和资金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
(一)设备费主要用于在中心建设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中心目标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注册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中心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中心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校外专家咨询费。中心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提取间接费;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装修改造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中心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心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将收支情况纳入中心年度预决算,统一编报。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下放专项经费调剂权限,中心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调整经费支出,项目依托高校据实核准。
第二十八条 依托高校应当将专项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哲社创新中心建设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中心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周期任务目标并通过周期验收的中心,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依托高校使用。依托高校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中心团队科研需求。
第三十条 依托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专项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哲社创新中心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高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市教委。已拨付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哲社创新中心建设突出质量和贡献导向,以学术质量、人才集聚和培养、社会影响、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考核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分类分段、问题导向的动态评价机制。
A类中心建设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评估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自评:依托高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对中心建设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教委备案。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教委适时牵头开展绩效评价,对于资金使用缓慢、评价效果不好、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中心,要相应核减预算额度。中期评估:建设第三年,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中心开展中期评估,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重点评估中心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咨询建议。周期评估:建设期满,市教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心开展周期验收,采取现场评估方式。
B类中心建设采取年度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制度。市教委制定考核评估细则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哲社创新中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研究成果存在意识形态导向问题,背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
2.研究成果数据造假,或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3.公开发布发表涉密研究成果。
第三十四条 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建立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市教委根据评估结果动态支持,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进一步加强专项经费支持,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拨款、中止整改和退出建设等措施。在整改期间,暂停财政资金支持,整改后验收合格的,恢复财政资金支持。整改后验收仍未合格的退出建设。退出建设的依托高校2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哲社创新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哲社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北京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中心××中心,英文名称为“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Innovation Center for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中心须制作名称标牌,挂于建设场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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