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函〔2025〕98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25-02-25
发布日期:2025-03-11
京教函〔2025〕9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专业设置与管理
(一)各校要按照《通知》要求,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整体安排,在突出本校办学优势和特点基础上,根据国家和首都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科学合理设置招生专业。
(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须在本校已经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原则上不新增设国控专业。
(三)各校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专业备案工作的平稳衔接和过渡,自2025年秋季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再使用“函授”“业余”名称,统一称为“非脱产”,2025年秋季学期前已注册入学的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学生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四)各校须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全面推进“大思政课”建设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开齐开足开好思政课程。
(五)各高校要在2025年3月10日前,在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完成2025年拟招生专业数据填报工作。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拟增设的专业,须按程序在系统公示7天,同时应在本校官方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将意见处理情况与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系统。
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
(一)各校须在充分论证和考察基础上,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增设校外教学点。
(二)往年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如本年度选择“保留”,须在系统内按本年度实际情况更新备案表有关信息;设点单位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或新承接医学类、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学习支持服务的,须按“新增”重新备案;“停招”的校外教学点须注明原因、停招期限,并登记现有在籍生人数。
(三)各校应于3月10日前,完成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提交工作。
(四)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须于4月20日前完成《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报告》,Word版和加盖公章后的PDF版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并发送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邮箱jxjybeijing@126.com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邮箱dce@moe.edu.cn。
三、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加强专业建设,严格校外教学点管理,定期对已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撤销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和校外教学点。对于停招或拟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须做好在籍学生的善后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5年2月25日
(联系人:陈 雷,刘 赛,李 洋;联系方式:55530149,55530152,6890306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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