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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职成〔2004〕13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0

发布日期:2008-04-08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推进学分制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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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职成〔2004〕13号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我市自2000年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与弹性学制的试点工作以来,经过3年多的探索与实践,积累了大量经验,促进了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促进了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了相关教育教学制度的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2]36号) 以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积极推动职业教育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速推进我市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和建设学习型城市、学习化社会的步伐,根据目前我市实施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要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01〕3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为指导,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为重点,以满足就业需要为导向,为我市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城市服务。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拓展专业服务范围;要适应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改革相应的管理制度、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加强学生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学生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三)要在人才培养与教学组织上体现学生个体的差异,为学生的多元化选择创造条件,提高学习者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学生,设计不同的教学目标,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手段和评价机制,分层次教学。分层教学要建立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要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确定不同的学分和不同的选择权限。

(四)要发挥学分制的优势,逐步建立“学分银行”制度和学习成果认证制度,为成年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采取灵活的办学模式,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及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加强校际间合作,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

二、学分与学制

(五)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程学习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校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计算学分应以课程(含实验、实训、综合实习等实践性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单位时间。

(六)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以16—18课时为1个学分。毕业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课程,以一周为1个学分。三年制专业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60学分;四年制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10学分。

(七)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在学年学制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2—6年。即执行三年制教学计划的专业,弹性学制为2—5年,执行四年制教学计划的专业,弹性学制为3—6年。

(八)具有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在弹性学制内,修满某一专业的课程并达到毕业学分,方可取得该专业毕业证书。

三、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九)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学分制的特点,参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制定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确保教学质量。

(十)学校要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整体改革。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建立并完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应充分满足社会需要和学生发展需要,可以按专业大类制定适合学分制实施的教学方案,构建宽基础、多专门化方向、多证书的课程体系。

(十一)课程可以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含德育课)、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

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限选课:是由学校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灵活设置的专门化课程模块或课程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选修一定的模块或课程。

任选课:指学校从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为满足学生特殊需要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自主选修。

学校应根据人才需求及开设专业特点,合理确定选修课程及比例。

(十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积极推进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证书“双证书”制度。在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上要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衔接,紧紧围绕人才需求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量中高级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四、课程的选修与学分的取得

(十三)选课是实行学分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学校要做好选课的组织、管理和选课指导工作。为指导学生选课,学校要提供丰富的背景材料,如社会需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程说明、任课教师简介等。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并不断完善导师制,在选课过程中,导师应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十四)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公布下一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和必修、选修课程及相应学分。学生选修课程需提前申请,并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十五)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依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学分互认办法,学分互认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课程)中进行。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文化基础课程,各校应当互认学分;实行学分制的各个学校开设的相同专业大类中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课程,可以互认学分。其他各类高级中等(含)以上教育中的学生转入实行学分制的学校,由转入学校依据学分互认办法对其已合格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十六)对学生取得的由国家权威机构或省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高中会考合格证书、中职文化课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以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相应学分,并允许替代等量的相同(相近)的理论或实践课程。

(十七)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应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须对该课程进行重修。

(十八)学校要严格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法,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要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化过程考核,严格实行并不断完善考教分离制度,严把教学质量关。

(十九)要将德育考核及操行评定纳入学生质量评价体系,把德育考核合格作为学生毕业的前提条件。学校要把公民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要求列入评价范围,逐步建立起包括思想道德表现、知识与技能水平、社会通用能力、心理体质健康等内容在内的学生全面素质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学校一般应采用学期(学年)成绩来评价学生该阶段的学习质量。学校应统一编制学生学分管理手册,按学期记录学生德育考核、修习课程以及取得学分情况。在对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程度进行综合评价时,可采取绩点制,将考试成绩与学分适当联系,以鼓励学生深入钻研专业知识,精练专业技能。

五、学籍管理与毕业

(二十一)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参照市教委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分制特点制定学校学籍管理细则,并严格进行管理。

(二十二)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各科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进行校际间选课必须履行相关手续,经学校批准后进行。

(二十三)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向学校履行规定手续后进行工学交替,分段完成学业;企业职工、农民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等成人学员可以自主选择学校,采取业余、半脱产、全脱产等学习方式进行技能培训和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十四)在弹性学制内,学生完成某专业规定课程的学习,达到毕业学分,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北京市教委监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在弹性学制内不能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出具学生学分管理手册;达到结业条件者,学校可以颁发结业证书。

(二十五)对于选择多所学校进行学习的学生,可向所修专业课比例达60%以上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获得该校本专业的毕业证书。

七、其他

(二十六)推行学分制改革是一个涉及学校管理各方面变革的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学校要加强领导,加强有关职业教育教育教学改革、学分制改革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组织制定本校实行学分制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采取积极、稳妥、扎实的步骤推进学分制改革。

(二十七)实施学分制的学校要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要应用适合职业学校学分制管理的软件系统,使其具有网络沟通、选课咨询、学籍管理、学分统计、安排课表、操行评定等功能,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各类学校之间的资源交流、学分互认、学分查询。要加强教务管理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申请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校实行学分制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职业高中向所属区县教委备案,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向我委备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具备最基本的条件:一是招生、办学具有一定规模,主要或相近专业能够连续招生。二是要有一定的师资、教室、实验、实训设备、图书、资料等保障条件。三是能实现计算机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所属学校认真落实实行学分制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更新观念,勇于创新,积极、稳妥、扎实的推进学分制的实施。

(二十九)学分制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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