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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研办〔2014〕1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4-05-04

发布日期:2014-05-15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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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研办〔2014〕1号

各相关市属高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程》)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1号),结合市属高校实际,现就做好《规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学习宣传
    (一)明确学习目标
    各高校要紧紧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总体要求,正确理解《规程》的出台背景、宗旨要求、基本原则及条文内涵。
    要以学习宣传《规程》为契机,在高等教育系统形成尊重学术、规范学术权力运行,关心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提高学校领导、广大师生关心、支持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
    市教委将专门组织高校领导、职能机构负责人进集中学习研讨《规程》。各高校要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要统筹安排《规程》和其他有关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文件的学习活动。
    2.组织教师、学生,特别是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学习、培训要在2014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开展。
    3.要组织学校领导、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学术组织建设,以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完善高校学术治理体系为切入点,围绕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保障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提高学术质量进行广泛研讨,为切实推进高校内部综合改革提供动力。
    二、把握重点,全面深入贯彻落实
    各高校要全面总结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系统梳理有关规章制度,加快制定、修改或者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规程》明确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要尽快建立具体的制度或者办法。要重点把握以下问题:
    (一)要确立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落实学术委员会职权
    1.高校要尽快对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进行调整,形成统一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框架,从制度上保证学术委员会具有对学校学术事务的统筹权。
    2.高校要按照《规程》相应调整学校学术事项和相关事务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切实尊重和落实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要落实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场地、经费等条件,为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保障。
    要遵循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保证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公正性。高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人员构成不符合《规程》原则要求的,要尽快进行调整、改组,应当结合实际,遵循教授治学、尊重学术、鼓励创新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可以选择有突出学术创建和潜力的学生作为特邀委员进入学术委员会;应当健全委员名额分配、产生程序、增补办法等制度,完善换届规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保证当选委员符合条件、为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所认可。同时,要结合学校的传统和实践,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
    3.要加强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规范有效运行。学术委员会要在高校的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是基础和保障。高校及学术委员会要根据《规程》,调整、完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公示制度等,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对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提高运行的透明度,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要切实维护委员的权利,建立对委员履行职责的考评机制,增强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有条件的高校,可以以设立委员津贴或者学术基金、组织考察交流等方式,为委员掌握学术动态、研讨学术问题、提高履责能力提供支持,调动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
    4.相应调整学校学术事项和相关事务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切实尊重和落实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要落实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场地、经费等条件,为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保障。
    (二)厘清学术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的职能
    1.根据自身实际,高校可以对现有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机构的职能和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整合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保留有关学术组织的独立地位,但要相应调整职能,明确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2.可以保留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独立设置。学位委员会要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对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明确要求,健全督促检查机制
    各高校要将贯彻落实《规程》作为推进高等学校综合改革和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健全督促与检查机制:
    (一)明确时间表和工作任务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高校应当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相关制度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并按照新规定,完成学术委员会的组建或者改组工作。新制定或者修订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应当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市教委备案。自本年度起,实施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制度,要将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等做出灵活规定,并按照要求备案或者公示。
    (二)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规程》,要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并以此为依据不断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推进学术管理体系的改革创新、。
    (三)健全评估和监督机制
    市教委将加强指导和监督,将《规程》执行情况纳入高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整体要求。各高校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本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等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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