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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函〔2024〕376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24-08-09

发布日期:2024-08-15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市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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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函〔2024〕376号


各市属本科高校: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动态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4〕7号)要求现将2024年度市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属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专业等,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申请。

2023年已预申报的专业和已申报但未获批的专业,此次可直接正式申报;未预申报但确有需求增设专业,提交说明材料后再申报。计划于明年申请增设的专业,今年务必按要求进行预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需求调研。高校申报专业应充分调研社会需求,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社会对新设专业的具体要求,根据需求确定新设专业必要性和培养规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增设专业,高水平特色型大学应围绕特色优势学科增设专业,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应围绕服务首都经济发展增设专业。

(二)校内审议和公示。申报高校要成立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认真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公示拟申报专业及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三)网络申报。8月31日前,申报高校进行网络申报。设置审批类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及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登录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址:zwfw.moe.gov.cn,以下简称大厅);设置备案类专业(以上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以及申请撤销专业等),登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gdjy.moe.edu.cn,以下简称平台)。

申请调整专业名称,如调整为审批类专业,按增设审批类专业在大厅办理;如调整为备案类专业,按增设备案类专业在平台办理。

(四)网络公示和意见反馈。高校的专业申报材料分别在大厅和平台公示1个月,同期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开展线上评议。高校可根据公示和评议意见,决定撤销申报或继续申报。

(五)报送材料。申报专业公示期满后,对确认继续申报的专业,请于10月10日前报送材料。对于备案类专业,需将学校专业设置申请公文(含备案专业汇总表)扫描成pdf格式发至jwgjcbj@126.com;对于审批类专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将在大厅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扫描成pdf版,发送至邮箱。申报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扫描件,一并发送。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8月31日前,计划于明年申请增设的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须完成预备案申报。

(二)9月15日前,各校根据2023年提交的本校《学科专业改革实施方案》,撰写年度落实情况专题报告,word版及加盖本校公章后的pdf版发送至jwgjcbj@126.com。

(三)10月25日前,无论本年度是否增撤专业,请各校核对本校专业设置情况,更新各专业负责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等,并填报停招专业。

(四)规范合作办学专业备案和审批。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下同)以及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或变更专业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行政许可程序执行。其中申请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按专业设置程序在大厅提前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在新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变更专业获批后,在平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备案”通道进行补充备案。

四、联系方式

(一)市教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雷   联系电话:55530149

(二)教育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高等教育司综合处:

联 系 人:万瑞、方明   联系电话:66097850

2.技术支持:

大厅联系人 :康、程翔

联 系 电 话:66097793/2045

平台联系人 :郑阳

联 系 电 话:58582624,1381152016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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