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办函〔2009〕15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18
发布日期:2009-09-25
京教办函[2009]15号
市教委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升挂国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升挂国旗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和今后本市升挂国旗工作,维护国旗尊严,保证依法规范升挂国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挂国旗,应该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二、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置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三、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四、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五、已悬挂国旗的单位要在2009年国庆节前进行全面检查,并妥善保管国旗,不得随意丢弃。
六、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市范围内悬挂国旗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悬挂国旗的单位督促整改。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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