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民〔2012〕5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2-07-13
发布日期:2012-08-31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规定,在本市经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中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办法按照上述文件执行。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按照《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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