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函〔2016〕619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2017-01-11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为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日常管理,请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有关事项备案工作。现将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以下事项应报市教委基础教育二处备案:
1.批准民办学校筹备设立或正式设立;
2.批准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变更,或者批准民办学校终止;
3.各区出台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制定民办学校扶持与奖励的措施等;
4.其它应备案的事项。
二、备案时间与内容
批准民办学校筹备设立、正式设立、有关事项变更或终止的,应于批准之日起3日内,将学校基本情况、批准决定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基础教育二处。出台民办教育相关政策措施,应及时将相关文件抄送基础教育二处。
三、工作要求
1.要重视备案工作。备案是及时掌握民办学校发展动态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民办学校服务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区要切实重视,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具体要求,把备案工作落实好。
2.按要求报送材料。备案事项发生后,请各区按本通知明确的时间要求,报送纸质版材料。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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