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体艺〔2016〕11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21
发布日期:2016-06-23
各区教委、人武部,各普通高等学校,各中等专业学校,国防大学、空军指挥学院、市人力社保局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各学生军训基地:
为确保全市学生军训工作平稳过渡,现将当前面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正确处理学生军训与国防和军队改革、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关系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家政策要求开展的,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任义务,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转发市教委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关于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31号)要求和普通高校、高中阶段学生必修课程建设规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合理配套教学训练保障。
今年,在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稳步推进、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大背景下,国家将出台学生军训工作新的法规制度,在此之前继续沿用现有法规制度。考虑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和教学规律特点,凡被认定为2016年北京市学生军训基地的,要履行已签订的承训协议,做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服务保障;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须征得学校同意后解除协议。学生军训基地租用军队(武警部队)场地需要腾退的,须完成年度学生技能训练保障任务后再作安排,防止发生因“急刹车”、“一刀切”而造成学生停训现象。
二、关于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承训部队派遣有关问题
国防和军队改革展开后,军队组织领导体制发生变化,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承训部队派遣总体面临较大困难。市区两级军事、教育部门要按照京政发〔2002〕31号文件“市管高校、区管高中”的职责分工,主动担当、克服困难,积极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军事院校派出承训官兵,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能与作用。
(一)市管学生军训基地承训部队派遣。原由市里协调派出的,继续由市里负责协调派出;原由各区、军训基地协调派出的,由所在区人武部、区教委牵头协调派出,军训基地做好沟通联系;需跨区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军事院校的,可由市军训办协调派出。
(二)区管学生军训基地承训部队派遣。由所在区人武部、区教委负责协调派出。
(三)学校通过军(警)民共建、双拥等渠道,到驻军(武警)部队营区、军事院校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或由驻军(武警)部队、军事院校派教练员入校的承训部队派遣。普通高校由驻军(武警)部队所在区人武部、区教委负责协调派出,跨区的可由市军训办协调派出;各高中阶段学校由所在区人武部、区教委负责协调派出。
(四)各驻军(武警)部队、军事院校派出承训官兵审批程序,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军发〔2016〕128号)和各战区、军种相关规定执行。
(五)承训部队官兵训练补助费用,按照市军训办《关于调整学生军训基地收费和承训部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军训〔2011〕5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军训经费有关问题
从2016年起,全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军训经费列入学生生均经费定额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44号)执行,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财务制度,科学计划,足额保障,专款专用,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一)学生军训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学校军训工作办公经费、学生军训基地训练保障经费(适用于在市、区认定的学生军训基地内训练,含水电气暖、燃料以及承训部队官兵伙食补助和防暑降温等费用)、承训部队官兵伙食补助和防暑降温费用(适用于在学校和部队营区内训练)、教学训练器材资料购置经费、训练交通经费、军事知识讲座教学经费、军事教师培训经费、军事教师(含外聘军事教师)课时经费、学校国防教育和国防体育活动经费等。
(二)学生参加军事训练只交纳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按照市军训办《关于调整学生军训伙食费标准的通知》(京军训〔2014〕5号)规定执行。
(三)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需统一着装。根据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0〕29号)要求,学校可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
(四)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的意外伤害,纳入校方责任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赔付。提倡学生军训基地为参训师生办理意外伤害事故商业保险。
此通知由各区教委转发至各高中阶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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