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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勤〔2010〕13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05

发布日期:2010-11-1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学生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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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勤[2010]13号

各区、县教委:
为了保护少数民族学生的利益,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现就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学生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利益的保护工作和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各学生餐生产配送单位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民族习惯,尽量提供符合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的学生餐,特别是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学生餐。
二、为学生提供回民餐的生产单位和设立回民餐窗口的学校食堂,必须做到其生产厂地、设施、设备、人员、运输等独立运行;原材料采购、储存、使用要符合清真食品加工的有关要求。清真学生餐的生产单位要到所在地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审核,并悬挂统一的清真专用标志。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非清真食品与清真食品交叉接触、混装的现象。特别是附设清真生产线的学生餐生产单位,要结合建立卫生、质量监督制度,设立由回族人员担任的清真餐监督员,对生产过程和包装、发送过程进行监督。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统筹本地区中小学校食堂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清真学生餐的生产,要积极与当地民族事务管理部门配合,在少数民族相对聚集的地区鼓励、引导和支持建设规模适度的、独立的具有清真资质的学生餐生产厂和专门的清真学生食堂;也可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利用社会上现有的具有清真生产资质的食品生产单位为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合格的餐食,最大限度地保证清真学生餐的安全性。
五、 各有少数民族的学生就餐的中小学校要设立专门的责任人,对本校的少数民族学生的餐饮状况进行管理,处理学生就餐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维护少数民族学生的权益保护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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