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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基二〔2011〕10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08

发布日期:2011-07-28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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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二[2011]10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根据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市教委、市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京教监〔2011〕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收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招生入学政策  规范招生入学秩序
(一)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各区县教委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区县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的义务教育服务范围,每所公办中小学校都必须承担服务区内就近入学的任务。
(二)落实公示制度。各区县教委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本区县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方案。每所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公办中小学校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录取名单。
(三)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注册后,及时将新生学籍信息输入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新生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管理,任何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开展实验研究等各种名义,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并以此测试、选拔学生。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坚决禁止乱收费
(一)认真执行京教监〔2011〕2号文件,严格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明确制度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监督机制,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和借读费。
(二)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根据京教监〔2011〕2号文件,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三)各区县要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明确要求、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0〕29号)有关规定。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四)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县教委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民办学校可按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要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及教育质量差距,力争在2015年实现各区县内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均衡。
(二)继续推进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着力促进学校规范管理,内涵发展,提高质量。力争在2012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
(三)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干部有效交流机制。推进区县内建立健全干部和教师有效交流的管理机制,加强区县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
(四)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办好一批有特色、高质量、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选择需求的民办学校。
四、健全完善督导制度  加大舆论引导力度
(一)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二)各区县教委要进一步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工作体系,落实区、县监管责任,认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依法办学。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等,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大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的监督。
(五)倡导“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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