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人〔2015〕14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5-06-10
发布日期:2015-06-24
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各市属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以下简称《考核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要求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市属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中小学(含职高)、幼儿园,少年宫(馆、家),教科研机构,按照学年度进行考核;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年度进行考核。各区县非教学科研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区县自行确定考核时间。
二、工作要求
(一)自2015年起,本市教育系统所有事业单位统一按照《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的要求组织考核工作,填写《考核暂行办法》所附有关表格并存档或上报备案。以学年度方式进行考核的,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一学年度考核工作;以年度方式进行考核的,翌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
(二)自2015年起,各单位考核工作执行20%的评优比例标准,按要求进行考核评选,并将结果上报备案。
(三)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四)各区县教委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京教人〔2009〕1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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