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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人〔2015〕14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5-06-10

发布日期:2015-06-24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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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人〔2015〕14号

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各市属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以下简称《考核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要求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市属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中小学(含职高)、幼儿园,少年宫(馆、家),教科研机构,按照学年度进行考核;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年度进行考核。各区县非教学科研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区县自行确定考核时间。
    二、工作要求
    (一)自2015年起,本市教育系统所有事业单位统一按照《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的要求组织考核工作,填写《考核暂行办法》所附有关表格并存档或上报备案。以学年度方式进行考核的,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一学年度考核工作;以年度方式进行考核的,翌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
    (二)自2015年起,各单位考核工作执行20%的评优比例标准,按要求进行考核评选,并将结果上报备案。
    (三)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四)各区县教委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京教人〔2009〕14号)即行废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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