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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人〔2013〕19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3-10-28

发布日期:2013-11-04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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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人〔2013〕19号

各区县教委,教师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 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进一步加强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的质量,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目标
    深化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建设,推进区县教师培训机构与教研、科研和信息(电教)等部门的整合,加强培训机构基础条件和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教育部《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2011)和《北京市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标准》(修订稿)(见附件)的要求,根据政府主导、统筹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将全市各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成为功能多元、能力足够、效能突出、颇具特色的区(县)域内教师发展中心。
    区县教师培训机构是地方政府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依法办学实体,承担的主要职责应包括: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区(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及专业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区(县)域内教师队伍数据库;积极参加和推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教师校(园)本研修提供指导和服务,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积极开展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学习规律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推进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设,积极营造网络学习环境,帮助区(县)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设施进行自主学习,并为中小学校、幼儿园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和服务。
    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应是融合培训、教研、科研、信息(电教)等功能的新型教师学习机构;是本区(县)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培训、教学研究、教育科研、改革实验、信息技术应用的基地;是本区(县)域内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统筹管理、资源开发、政策咨询、专业指导中心。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在区(县)域内教师全员培训中要切实发挥规范设计、组织实施、服务指导、管理评价等方面的功能,在教育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培育中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
    二、加强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推进教师培训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办学条件的升级与优化,促进培训者队伍的转型与发展,深化教师发展的专业研究,促进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内涵发展和改革创新。
    (一)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内涵发展
    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责任,把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根据科学规划、保障有力的原则,认真制定建设规划,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创建示范性培训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作为落实基础教育适度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职能和任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优先抓好。
    加强对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领导、管理、支持与督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对教师培训机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和有效组织。明确机构定位,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机构建设工作,妥善处理机构建设中的编制、薪酬待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问题,确保机构建设顺利进行。
    加大政府对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确保落实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和培训经费。将培训机构建设和办学质量纳入市级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加强基础建设,为教师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按照不低于本区(县)域内示范性高中的建设标准,根据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教师培训机构的校园环境、设施设备和信息资源建设。
    加强适用于教师培训的多媒体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心理咨询服务室、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培训机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需要;为教师培训提供基本条件,满足教师学习中进行实操训练、测评、开展科研实验的需要;丰富报刊、图书及数字资源,为教师培训和远程学习提供信息文献支持;建设覆盖全区域的教师网络学习资源库和管理平台,积极推进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设,为教师营造网络学习环境;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网络管理队伍,为当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和指导;支持一线教师积极开发案例、教材和课程资源,加强培训后的转化与应用,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三)加强专职队伍建设,为提高培训质量提供专业人才
    根据“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懂得教师教育规律、富有团结协作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从教或管理经历,熟知本区县教师队伍状况,在广大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竞争上岗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和培训者培训由市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各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组织配合工作。
    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本着“以专为主、专兼结合、合理流动、动态管理”的原则,建设一支师德垂范、业务精湛、实践引领、复合高效、结构合理的专业培训者队伍。
    严格教师准入制度,专职教师应具有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6年以上工作经历(特殊学科教师除外)。专职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爱岗敬业、率先垂范,以高尚的人格感染广大教师;业务精湛,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质,深化专业研究,将研究与培训紧密结合,通过研究推进培训工作的开展;熟悉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紧密结合学校实际,每年不少于2个月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研究与实践,对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进行实践引领;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是专业高效的复合型人才。
    逐步优化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和专业结构。其中,50周岁以下教师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博士学位者达到30%以上;中、高级职称比例占专职教师总数的90%以上,其中高级教师占60%以上;具有特级教师称号或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型教师、北京市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不低于专职教师的15%;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中,市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每学科原则上不少于1名。
    专职教师管理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系列,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区县示范性高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积极推进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合理双向流动;鼓励教师持续发展,专职培训者每年研修不少于72学时。
    (四)加强兼职队伍建设,为培训提供优质开放的多元人才
    完善引进流动机制,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需要,聘请和遴选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各行业专业人员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优秀教师任兼职教师,建立来源广泛、结构合理、人员精干的兼职教师队伍。条件成熟的区域,可聘请境外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参与培训工作。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1。
    兼职教师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深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培训能力。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兼职教师要积极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内容和一线教师培训需求。兼职教师具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内容,每年承担机构组织的活动不低于30学时。中小学校、幼儿园优秀教师作为兼职教师,其承担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培训任务计入教学工作量,并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培训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建设培训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优秀培训者队伍。积极推进区域间培训者的信息共享。
    (五)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拓展服务与辐射功能
    政府设立实践基地专项经费,建立与培训规模和培训类型相适应的实践基地,构建开放、多元的培训机制。实践基地要具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案,要明确负责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实践基地工作,聘请高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教师的实践培训。
    鼓励教师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密切的伙伴协作关系,建立实验学校或建设附属学校,作为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的实践基地,为教师学习提供实践情境,拓展教育资源的服务与辐射功能。
    (六)加强专业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教师终身学习
    教师培训机构要树立开放意识和服务意识,将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优质的专业服务作为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灵活、开放、专业的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动教师终身学习。
    根据教师学习特点、遵循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为教师提供开放多元的专业学习服务,提升培训的实效性。教师培训机构要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借助其优质资源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加强区域合作,通过区县教师继续教育联合体等方式,促进区域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积极推进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设和学习型社区建设,探索促进教师终身学习的有效机制,有效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评估
    市教委每五年组织一轮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水平评估。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原则,各区县根据市教委统一安排接受评估。市教委委托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组建专家评议组,根据《北京市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标准》(修订稿)制定实施细则,采用机构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区县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水平进行评估。
    专家评议组根据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水平提出评估意见,在达标的基础上评选市级示范性教师培训机构。市教委将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与报告,公布达标培训机构和市级示范性培训机构的名单。市级示范性培训机构作为备选单位,报送教育部参加“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遴选。
    经专家评议,未达到建设水平标准的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与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建设,由市教委委托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引进督导评价机制,将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和办学质量纳入市级教育督导评估,进一步提高教师培训机构的专业效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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