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外〔2008〕4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7
发布日期:2008-05-13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委将协助教育部对自2008年入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和认证工作,督促中外办学者提高办学质量,保护学生和办学者合法权益,教育部将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试点建立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
二、各高校负责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注册信息经我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信息库对学生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
三、各高校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的提交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完成。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采用统一格式,即按《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表》(见附件)格式,以纸质和WORD文档两种方式提交我委。学生就读期间,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各高校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我委,由我委审核后上报更改。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的变更的,须提供修改证明材料。
四、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设立的全国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将开通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查询系统。学生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序号等信息。
五、各高校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工作。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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