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督〔2012〕2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2-04-12
发布日期:2012-04-23
京教督〔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教育发展和规划纲要精神,保障区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署的责任书目标落实到位,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自2012年开始,深入开展对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检查,全面启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的评估认定工作。
现将《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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