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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督〔2012〕2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2-04-12

发布日期:2012-04-2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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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督〔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教育发展和规划纲要精神,保障区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署的责任书目标落实到位,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自2012年开始,深入开展对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检查,全面启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的评估认定工作。

  现将《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情况督导评估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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