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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督〔2014〕4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14-02-18

发布日期:2014-02-28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政府、教委、学校(教育机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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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督〔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情况和教育督导工作的新要求,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北京市区县政府、教委、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北京市区县政府、教委、学校(教育机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以下简称《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评价方案》的重要意义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发展的时代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等法规和重要文件,市委、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了实施意见,强调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类教育机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市对区县政府、教委和中小学校已经进行了三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价工作,形成了对区县政府、教委、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评价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落实,推进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了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了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在推进首都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施《评价方案》,深入开展对区县政府、教委、学校(教育机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价,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素质教育工作部署的新要求,是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全市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评价方案》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评价方案》,健全督导评价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二、深刻理解实施《评价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评价方案》的指导思想

  实施《评价方案》应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和完善“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综合督导评价与专项督导检查和经常性督导相结合、规范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督导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更新教育督导评价理念,创新督导评价方式,提高督导评价水平,促进区县政府、教委、学校(教育机构)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优化管理、提高质量、自主发展,为促进首都教育现代化提供监督和保障。

  (二)实施《评价方案》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督导。《评价方案》是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要从维护法律法规尊严、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高度贯彻执行《评价方案》。

  2.坚持实事求是。实施《评价方案》要遵循教育规律、教育管理规律和教育督导规律,坚持教育督导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坚持因地制宜。《评价方案》对全市各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从本区县教育管理和教育发展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突出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坚持促进发展。实施《评价方案》要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为根本目的,规范教育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促进教育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完善实施《评价方案》的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委在实施《评价方案》的过程中,组织学习培训和广泛宣传,深入区县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收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整体推进全市实施《评价方案》工作。

  (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相关部门于2014年依据《评价方案》对全市各区县政府、教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新一轮综合督导评价,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市属市管职业院校进行督导评价。

  (三)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委在深入学习、宣传《评价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县实施素质教育综合督导评价的实施方案。

  (四)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组织专、兼职督导人员和相关部门和学校(教育机构)学习宣传《评价方案》的基础上,会同教委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原则和区县的实施方案,在五年内对所属学校(教育机构)进行一轮综合督导工作。

  (五)各学校(教育机构)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委的指导下,建立自评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评价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自评工作制度,实施自我评价,接受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综合督导。

  (六)市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综合督导评价结果公报、通报制度。对区县政府、教委、学校(教育机构)综合督导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同时作为评价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考核相关领导干部、实施教育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实施《评价方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政府教育督导室、教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本区县实施《评价方案》的重要事项,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督导特色。

  区县政府、教委、学校(教育机构)按照《评价方案》中指标体系的内容,进行职责分解,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把贯彻执行《评价方案》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实施《评价方案》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督促指导《评价方案》的实施。

  (二)健全制度,认真落实

  在实施《评价方案》过程中,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自评、督评、公示、公告等制度,完善督导评价工作机制,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实施素质教育综合督导是一项长期工作,妥善处理实施《评价方案》与督导中小学建设三年计划、体育工作、“减负”工作等专项工作的关系,将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有机结合,做到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强协调、有序推进,既不加重学校(教育机构)负担,又能保证各项督导工作落实到位。

  (四)注重反馈,督促整改

  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评价方案》进行综合督导之后,要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要认真研究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整改建议,并向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整改情况。

  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五)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各区县实施《评价方案》,不仅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且要坚持以教育督导科研为先导,运用现代教育督导理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思考,勇于实践,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在实施《评价方案》的过程中,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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