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人〔2020〕9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2020-06-10
京教人〔2020〕9号
各市属高校,各直属单位: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162号),为做好有关工作,结合我委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科学规范的奖励制度,激励工作人员敢于担当作为。
二、关于定期奖励,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嘉奖、记功的审批;涉及领导干部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记大功、授予称号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及时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撤销奖励的管理权限参照上述执行。
三、定期奖励工作,在奖励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各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定期奖励备案表》,报市教委审核汇总后,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及时奖励备案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比例;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各单位制作并颁发;要做好人事档案、文书档案归档工作。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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