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财〔2020〕21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2020-11-26
京教财〔2020〕21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有序进行,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修订工作的要求,修订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指导性目录》的严肃性,凡列入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列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
二、《指导性目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五新”等疫情防控情况下对教育工作新的公共服务需求而变化。对于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有必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后实施。
三、本《指导性目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编制2021年度部门预算,应依据和使用新的指导性目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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