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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语委办印发《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采录工作规范》

时间:2015-02-26         来源:北京市语言文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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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质量,确保2013 年上半年全面完成采录任务并于年内完成建库工作。在认真总结西城区、平谷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语委办制定了《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采录工作规范》(京语办〔2013〕2 号)。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采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工作,保证数据库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工作在国家语委领导下,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地方组织实施、专家业务负责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调查资料知识产权属国家语委、市语委和相关区县语委共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语委成立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语委办。

  第六条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聘请首席专家、组建项目组和预验收专家组,加强语言资源调查及验收入库专业指导。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语委负责统筹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协调项目组专家参与建库工作;组建预验收专家组。

  第八条 各区县语委统筹本地语言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社会宣传、发音人征召,为调查工作提供相关支持。

  第九条 项目组专家按照语言调查规范采录和整理调查资料,并确保通过验收。

  第十条 预验收专家组负责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预验收,以保障建库工作质量。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市语委办负责将专项经费拨给项目组。

  第十二条 项目组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一)项目组根据各区县采录点工作量具体情况,向

  区县语委办提供适当的工作经费。

  (二)项目组按适当标准向候选发音人提供交通费补助。

  (三)正式发音人交通、劳务费标准由项目组按财务管理规定予以确定。

  (四)区县范围内的宣传发动费用由区县语委办负责解决。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北京库建设采录工作按下述流程进行:

  (一)市语委成立建库工作领导小组,聘请首席专家并组建项目专家组、预验收团队,制定建库工作方案、工作规范。

  (二)项目组开展调查规范和工作规范培训。

  (三)市语委办开展市级层面的宣传;区县语委办公布发音人条件,公开征召发音人并遴选采录场地。

  (四)项目组遴选发音人,确定采录场地。

  (五)区县语委办对发音人进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培训;项目组对发音人进行调查内容、调查规范等培训。

  (六)项目组按照《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调查手册• 汉语方言》要求,开展纸本调查表记录、音系整理。

  (七)预验收专家组对项目组纸本调查表记录、音系整理等工作进行检查。符合要求者方可组织开展录音、摄像等工作。

  (八)项目组在完成录音、摄像工作后的10 天内将全部音像资料刻盘报市语委办。(预验收专家组对音像资料进行检查。不合格者须重新录音、摄像,产生的场地、人员等相关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九)项目组按照《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调查手册• 汉语方言》要求,开展调查资料整理、模板表填写、校对、核实、补查等工作,并及时将完整、无误的资料交市语委办。(预验收专家组对全部资料进行抽查。如差错率达到一定数量,则进行普查。普查产生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十)国家语委验收组对各调查点纸本、音像等全部资料进行验收。

  (十一)市语委向正式发音人颁发证书,并向国家语委报送调查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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