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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08 来源: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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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研〔2014〕10号
各有关市属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要求,结合市属高校实际情况,北京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9月4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风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北京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市属高校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能否营造一个优良学风环境,关系到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本实施细则主要用以规范高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高校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完善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高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风建设的责任。市教委将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高校考核指标,并实行问责制度。各高校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
       第五条 各高校应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对于各类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公开公正,调查结果向当事人公布,并报市教委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严肃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建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高校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学之中。培养师生的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制度。逐步建立教师的学术信用档案,高校要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在科研工作者参与的项目申报、奖励评选、职称评聘、导师遴选以及其他科研活动中,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高校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考核机制。要防止片面地将学术项目、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挂钩,要把学术道德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学术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规律,逐步建立一套有效促进和形成优良学风的评价体系。
       第十条 高校科研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术监督机制和惩处政策,使学风建设做到有章可循。对举报人、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人要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制度。各高校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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