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性“贷”来大麻烦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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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弟弟刚满十八周岁,正在读职高,前不久通过校园贷借了不少钱, 利息很高, 现在利滚利, 欠债越来越多,不断被债主催债、恐吓,应该怎么处理呢?
答:
民间借贷的利息不是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的,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范性要求。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法律以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年利率未超过24%,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保护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为法律所认可,可以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年利率超过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无效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法律不认可,视作无效约定,即借款人通过诉讼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 部分的利息的, 人民法院会支持借款人的请求,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收取的超过年利率36% 部分的利息。简单来讲,年利率24% 及以下,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24% 而不超过36% 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保护;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法律不予保护。针对校园贷乱象,2017 年6 月16 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在此,建议您和家人尽快与弟弟进行详细沟通,了解他借贷的详细情况,重点关注借贷的年利率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以及是否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如果有,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审核借贷合同具体条款后,依照法律规定,弄清楚你弟弟应当承担的合法债务数额,建议按时偿还。对于违法部分,你们有权拒绝承担。如果讨债者采用了违法的催债手段,例如威胁、恐吓等,建议立即报警,寻求保护。在校园贷“高额低息”的陷阱面前,同学们应该保持理性,正确认识自己和家庭的消费能力,不虚荣攀比,还要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以防范风险。
来源: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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