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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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家孩子今天又到我的小卖部里偷了四包饼干。”邻居到小明家来告状。“他4岁时就‘拿’人家水果摊上的苹果,偷东西都成了习惯了,学校都不敢要他,否则学生总丢东西。”邻居继续挖苦讽刺小明,父亲听了咬牙切齿。“我就不信管不了你。”于是父亲用铁链将小明“囚禁”在家中,行走不便,更无法外出。有人对小明父亲说:“你这样教育孩子,是不合法的。”“我是恨铁不成钢,他一次又一次地让我失望,我把他关在楼下,他撬掉门窗跑了。把他关在楼上,他越窗逃跑。我只能用铁链将他锁在椅子上,不让他出门、不让他再偷东西!派出所不能处罚他,我打他、关他也不合法。怎样才能让他走上正路?现在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父亲无奈地说。
  小明身上有很多不良行为,但是家长也不能用违法手段进行教育,而应多给予关爱,学习家庭教育的方法,“限制自由”只会适得其反。上述案例反映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一些父母害怕孩子出去惹祸就采用一些极端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种教育方式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生活中也经常发生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人身自由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第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逮捕、拘禁、搜查、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
  但是,如果父母出于危险考虑限制我们到铁路、高压线塔、河流湖泊等地玩耍;出于健康成长角度考虑限制我们到游戏厅、歌舞厅、网吧等地方;出于管理角度限制我们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出去玩耍;出于守法角度考虑不让16 岁以下的孩子脱离父母单独居住等,这些都是父母保护教育孩子的正常行为,并不违法。
  那什么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呢?
  例如非法拘禁他人,即没有合法依据,擅自关押。有的不法分子为了敲诈钱财,将小孩绑架,关押在一间小房子里,迫使父母花钱赎人。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甚至犯罪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238 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来源: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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