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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真做好“北京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10-08 来源:北京市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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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督导〔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燕山办事处教育督导室:
  近年来,我市教育督导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开创了首都教育督导工作的崭新局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市第九次党代会和首都教育大会精神,在全国率先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树立榜样,鼓励先进,努力推动首都教育事业在新时期取得快速健康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的全市第六次督导工作会上表彰在教育督导事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北京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将在区县教育督导室(含燕山办事处)在编、在岗的专职督导人员(主任、副主任和督学)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北京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的分配采取如下推荐方案:
  督导室专职人数在1-4人内    推荐1人
  督导室专职人数在5-8人内    推荐2人
  督导室专职人数在9人以上    推荐3人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教育督导事业,具有高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入实际的优良工作作风,为本区县学校建设、教学改革、提升管理绩效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3年以上,熟悉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和教育科研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锐意进取的科学态度,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积极主动完成教育督导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务实,有全局观念、团结协作的精神。
  四、评选程序
  (一)各区县教育督导室要根据评选推荐方案,依据评选条件和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逐级审核、公示的方式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二)各区县推荐的候选人须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时间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额推荐候选人。
  (三)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审议、确定表彰的初步人选名单后,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网站在全市范围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
  (四)公示后,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确定表彰人选。表彰工作坚持精神激励为主,被评选出的“北京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将在第六次北京市教育督导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或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五、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评选“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对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区县教育督导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认真做好评选组织工作。坚持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通过评选,认真总结经验,促进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提高。
  2、保证评选的民主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评选应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择优选取、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民主评议、逐级审核、公正推荐方式进行。要真正评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3、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评选名额推荐方案,负责组织推荐“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填写“北京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并如实撰写先进事迹材料。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请于9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北京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见附件)一式四份。
  2、北京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先进工作者材料篇幅不超过2000字,要求事迹具体突出、文字生动简练、内容准确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时代感。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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