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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07年教育执法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10-08 来源:北京市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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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市人大、市政府教育法律法规检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7年教育执法检查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教育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把执法检查和推进工作结合,求真务实,边查边改,推进依法治教。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市和区、县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下列条款的情况:
  1.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在2006年实际执行和2007年预算中依法保障教育经费增长的情况;
  2.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落实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2007年预算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增长的情况;
  3.依照《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实施初中建设工程的情况。
  (二)市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下列条款的情况:
  1.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落实分担机制建立的情况;
  2.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在2007年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的情况;
  3.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情况。
  (三)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下列条款的情况:
  1.依照《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本地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划、计划和措施”,落实“十一五”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情况;
  2.依照《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职业教育网络,组织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产业的职业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扶持”,郊区县政府在开展农民培训中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领导和管理、统筹、经费投入的情况;
  3.依照《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并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情况。
  4.依照《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本市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的情况。
  (四)2006年教育执法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
  三、检查方式
  今年的教育执法检查仍把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法律实施的行政监督结合进行,主要方式有:
  (一)区县人大牵头,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配合对本区县贯彻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听取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区县教育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执法情况的汇报,并抽查2个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参加;
  (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检查的重点内容对部分区县政府进行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3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召开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议;
  (二)3月下旬至4月上旬,区县自查;4月中下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听取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区县教育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执法情况的汇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参加;
  (三)4月中下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本市义务教育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部分区县教育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10月,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部分区县职业教育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大、政府要加强对教育执法工作的领导,组织好本地区的教育执法检查、自查工作。同时要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执法意识,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措施,做到边查边改,务求实效。
  (二)各区县政府要于4月1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填好有关报表,报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接受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检查的区县和单位要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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