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09    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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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财预〔2011〕241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材料未达到报送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办法,统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组织本部门绩效目标的编报,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对所属单位或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实施问责。

  第七条 预算单位的职责是:按照要求编报本单位绩效目标,积极配合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绩效材料。

  第三章 绩效问责的情形、方式

  第八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的;

  (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

  (三)预算执行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四)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得力的;(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八)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九条 对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二)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第十条 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及专项考评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实施预算支出专项考评。

  第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具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四章 绩效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绩效问责主要以财政部门审核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根据预算执行绩效与预定目标的偏离程度,做出问责决定。

  (二)每年9月底前,财政部门组织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上年度预算执行绩效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三)每年10月底前,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编报的下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对预算项目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及专项考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实施预算支出专项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问责决定及时告知被问责单位。

  第十七条 被问责单位要根据问责决定认真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反馈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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