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教委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根据《条例》,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市教委工作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访问地址:http://www.beijing.gov.cn)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方网站(访问地址:http://jw.beijing.gov.cn)
3.其他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政务媒体(包括市教委官方微博https://weibo.com/beijingshijiaowei、微信公众号“首都教育”以及抖音“首都教育”)、新闻发布会、市教委政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也可到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设立的信息查阅服务场所查询。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市教委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
工作时间:9:3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5530369
2.邮政寄送(请使用中国邮政EMS或平邮)
收件人:市教委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
邮政编码:101117
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电话:010-55530167
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请登录北京市教委官方网站“政务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精准,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教委综合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网上申请的可以直接在线填写。申请表复印有效。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21〕229号)和《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服函〔2021〕2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相应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市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
工作时间:9:3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5530369
传真号码:010-55530167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jw.beijing.gov.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照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1.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登记
对于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3.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