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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高校国防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高等院校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以研究和推进北京地区学校国防教育工作为己任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国防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团结、协调、服务和指导北京地区高等院校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国防教育工作者以及有志于学校国防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结合全民国防教育的要求,研究高等院校学生国防教育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有效开展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在北京高等院校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以及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推动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国防教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电教楼10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机关以及相关学校,开展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调查及相关研究;

  (二)组织开展高等院校在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领域的国内、国际交流;

  (三)协调开展学校国防教育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术研讨工作;

  (四)整合资源优势,组织开展跨校间的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践行活动以及军事体育活动;

  (五)组织编辑出版国防教育类书刊资料,建设和维护国防教育类网站,开展学校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的宣传和普及活动;

  (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军事体育等专项活动的评估、检查;

  (七)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发文公布。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换届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换届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七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处置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校准及收费办法,需召开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出席,且经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领导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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