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5月1日正式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巩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的经验做法,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指引了方向。
一、立法背景
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党和政府的严厉打击和积极治理,旧时欺压百姓、为害一方的以帮会犯罪为主要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几乎绝迹于大陆。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有组织犯罪才又死灰复燃,此后一直处于持续增长和不断蔓延之中,成为严重侵害法益安全和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毒瘤。现行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但是对有组织犯罪及其处罚作出了实质性规定,散见于共同犯罪制度、量刑制度、刑罚执行制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关联犯罪的规定等之中,为严厉惩治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 1997 年刑法施行后,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多次就黑恶势力犯罪作出立法修改和正式解释,包括或者涉及 1 件立法修正案、1 件立法解释和 11 件司法解释。其数量之大、内容之多是极为罕见的。
一方面,早前刑法未作专门的规定,恶势力犯罪此前只能被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来处罚,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称,软暴力虽然在实践中早已成为许多犯罪的常见手段,但是现行刑法也未作规定,另一方面,针对前述犯罪行为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明显超越刑法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将该类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在此背景下,《反有组织犯罪法》应运而生。
二、相关名词释义
(一)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实施犯罪的总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二)恶势力组织: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三)软暴力: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软暴力通常是黑恶势力实施的常用手段。
三、立法亮点
(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在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在预防再犯罪方面,该法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还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犯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四、重点制度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财产报告制度。
1.第十九条:“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2.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组织犯罪的异地关押及异地执行制度。
第三十五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三)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限制出、入境制度
1.第二十一条:“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2.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四)有组织犯罪人员从业及开办企业严格审查制度
1.第二十条:“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2.第六十八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有组织犯罪核查制度
1.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3.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五、《反有组织犯罪法》
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等弱点拉拢、引诱甚至威逼他们加入黑恶势力团伙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其他侵害。
(案例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09刑终130号])2017年2月,谢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詹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学生),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詹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陈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余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谢某某利用犯罪组织势力,对古溪赌场进行敲诈勒索、安排组织成员在贷款公司上班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古溪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虽然后来福建省市区三级人民检察院分别成立指导组和专案组,依法对案涉犯罪嫌疑人快捕快诉,但同时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也应当受到立法的重视。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为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的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明确的规范指引,有效阻断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渗透,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增强学生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是做好有组织犯罪迹象的应对处置。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的,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是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加强了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施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黑恶势力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该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做了特别规定,以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开展普法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机制构建,为建设法治社会积极行动。
通州区教委整理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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