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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北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令第25号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时间:2008-10-08 来源:北京市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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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督导〔2007〕43号)

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精神,加强学校规范管理,保障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从2007年12月开始对我市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令第25号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督导检查学校的办学行为,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学校切实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支持、帮助、督促学校向规范化、制度化、优质化方向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外部环境,为创办具有首都特色的高质量高水平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提供监督保障。
  二、主要内容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令第25号督导检查要点》(以下简称《督导检查要点》),督导检查内容按照《督导检查要点》实施(见附件)。
  三、组织实施
  (一)督导检查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统一安排,负责有关协调和落实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北京教育评估院组成督导检查组。
  (二)督导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校自查(12月1日-12月21日)。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督导检查要点》和工作要求认真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材料,供督导检查组查阅。
  第二阶段:督导检查(12月24日-2008年1月31日)。督导检查组赴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进行督导检查,每校督导检查1天(具体进校时间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与学校商定),听取学校自查汇报(45分钟以内);督导检查组查看《督导检查要点》中涉及的各项指标执行情况;查阅相关材料。
  第三阶段:复查验收(2008年5月15日-2008年6月15日)。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学校,要认真整改,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督学和有关专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文件精神,依据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督导检查要点》认真开展自查,在自查过程中要求真务实,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杜绝各种虚假现象,并以此为契机以查促改,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优化学校内部结构,不断增强学校竞争力。
  (二)《督导检查要点》中,有部分指标与《北京市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相同,对于已通过市教委高教处组织的《北京市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学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认可市教委高教处作出的鉴定性结论,各校可以不再重复自查;评估未合格的,学校要汇报整改情况;还未参加市教委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检查要点》的各项指标认真开展自查。
  (三)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配合督导检查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督导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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