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在京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9    来源:高等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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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函〔2016〕279号

  

教育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开放大学及公共服务体系:

  为贯彻国务院取消“网校”、“校外学习中心”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梳理已在京设置的各类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基本现状,进一步规范依托互联网举办学历继续教育服务,切实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我委决定对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开放大学(以下简称主办高校)及公共服务体系在京设置的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开展2016年度专项检查。

一、指导思想

  1.探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治理体系建设。

  2.明确学校是继续教育办学主体和责任主体,促进主办高校“两个主体”责任贯通机制的形成。

  3.通过对在京共建、自建及委托公共服务体系设置学习中心的梳理、检查,以质量建设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规范办学服务,为高校综合改革、创新发展夯实工作基础。

二、检查范围

  按照属地原则,专项检查包括:

  1.试点高校在京设置的学习中心(含自建、共建)。

  2.开放大学在京设置的学习中心(含自建、共建)。

  3.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经主办高校委托在京设置的学习中心。

三、检查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不是教学成效评估,主要检查2014年我委组织对在京的学习中心评估以来,主办高校通过学习中心延伸办学中,对“办学主体和责任主体”定位的认识;对主办高校、教育部和北京市对学习中心设置、运行、服务、管理等政策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

  检查重点包括“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学习中心设置、运行制度建设落实,招生、考试规定实际执行,教学教务管理,学生支持服务,安全稳定(网络、管理)等方面。

  为便于主办高校组织梳理、自查、整改,列出《主办高校和公共服务体系在京学习中心专项检查负面清单》(见附件2)。

四、专项检查材料

  主办高校、公服体系要按以下要求提交、填报的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主办高校按照检查要求、结合管理实际撰写的自查报告;

  2.由主办高校、公共服务体系制定的设置、运行、监督等方面的现行管理性文件,包括学习中心设置、管理办法,招生规定,教学、教务规定,考试、考务规定,检查评估指标,运行规范或工作管理流程等。

  (二)填报材料

  1.在京设置的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附件4)。

  2.在京设置的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在籍学生名册,包括专业、层次、学号、所在学习中心、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近期信息。

  3.在京学习中心2016年度考试考场安排。

五、组织指导

  专项检查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规范在京学习中心办学,提高教育服务质量的工作举措,检查工作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筹,高等教育处组织落实。

  根据检查需要,我委聘请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研究会等相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专项检查。专家组设工作秘书。

六、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6月下旬至 7月下旬)

  主办高校部布置其在京学习中心自查;准备提交、填报材料;专家组作专项检查、抽查准备。

  (二)核查阶段(8月上旬至 10月下旬)

  专家组统一进校前,通过网上核查、电话回访、补充问询、座谈会等方式,集中对学校提交、填报材料进行核实、分析;专家组进入主办高校及公共服务体系,听取自查汇报,沟通咨询等;根据提交、填报材料及进校检查情况,确定对相关学习中心实地抽查。

  非在京试点高校的检查汇报,由主办高校主导落实,在其学习中心进行。

  (三)公示阶段(10月下旬至 11月下旬)

  通报公示检查结果,主办高校组织整改。

七、检查结果

  (一)专项检查结果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三种

  1. 专项检查(或抽查),符合主办高校、教育部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合格。

  2. 不报或隐瞒学习中心设置、招生、考试等办学信息,不配合检查工作,存在严重违规或反复违规,造成较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为不合格。

  3. 未及时、如实填报办学信息,在招生、考纪、助学、服务、管理、收费、安全等方面存在违规(或隐患),可给予限期整改。

  (二)专项检查处理

  1.对不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填报信息,或瞒报办学信息,不配合专项检查的主办高校及公服体系(含学习中心),按其隶属关系给予通报;对学习中心给予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处理。

  2. 主办高校对限期整改的学习中心,要指导监督其整改。在专项检查结果公示两个月内,根据整改落实情况,由主办高校提出正式复查申请,我委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给予停止招生处理。

  3.对不合格学习中心,主办高校要及时终止其招生资格,不予在阳光招生平台注册。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专项检查结果,给予通报公示。同时报教育部,并转阳光招生平台备案。

八、工作要求

  (一)着眼大局 充分重视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国务院取消“两项行政审批”后,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行的专项工作实践。有关主办高校、公共服务体系要充分认识专项检查,是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和教育部要求,根据北京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主办高校在京学习中心建设,对构建新的治理体系,引导办学服务,提高教育质量,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办学信誉,促进教育综合改革,具有重要的导向和基础作用。

  (二)强化主体 重在落实

  1.主办高校是办学主体和责任主体,也是接受专项检查的主体。主办高校对此应予充分重视,领会专项检查工作精神和要求,切实履行“两个主体”责任;要统筹、指导、监督对各类学习中心的梳理、自查;实事求是做好自查报告,准确填报基础信息;主动配合检查抽查,专家组进校检查时,学校领导及所属各学习中心负责人要到场应询;按照专家组要求,在落实主办高校整改同时,重点指导、监督、落实对相关学习中心的整改建议。

  2.主办高校要根据办学定位、品牌信誉和综合条件,以专项检查为契机,以规范、质量、需求、服务为基础,整体梳理、构建在京(自建、共建)学习中心布局和能够有效、可控体现“两个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 自查整改

  1.学习中心是主办高校依托互联网提供现代远程教育服务的主要载体,其各项规范的执行和服务管理的真实状况直接关系到现代远程教育的服务质量和办学信誉。对学习中心的检查(抽查)是专项检查的重点之一。

  2.主办高校要对检查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组织落实,明确各学习中心接受专项检查第一责任人,提出工作要求、自查步骤、时间节点、完成形式、整改措施和问责机制。

  3.学习中心要在主办高校组织下,按照主办高校、教育部和北京市对学习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自查,按照专家组要求,配合检查(抽查),做到不回避问题,不瞒报信息,不推卸责任。在主办高校指导下,切实做好各项整改。

  (四) 准确规范 填报材料

  1.凡在京设置学习中心的主办高校和公服体系要按时、准确提交、填报检查材料。本次专项检查,各类学习中心的基本情况,以主办高校和和公服体系自查、自报为主,我委核准。

  2.公共服务体系提交检查、填报材料时,须另附相关主办高校委托其在京设置学习中心的委托函或授权书等。

  3.各主办高校通过正式公函(附材料清单)将规定提交、填报材料于7月28日前以校为单位,一次性报送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608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邮编100031)。在京主办高校提交、填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北京高校继续教育状态数据平台(shuju.euibe.com),非在京主办高校和公共服务体系提交、填报材料电子版通过光盘报送。其中学生名册只报送电子版。

  4.非在京主办高校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联系我委高等教育处,予确认,以保证公务通畅。

  

  高等教育处联系人:陈雷,于斌

  联系方式:010-51994832

  

  附件 :1.在京设置学习中心的试点高校、开放大学和公共服务体系

      2.主办高校和公共服务体系在京学习中心专项检查负面清单

      3.主办高校在京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表

      4.公共服务体系在京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表

     附件1-4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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