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文件的通知》精神,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8月2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区镇两级政府教育管理职责的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06〕35号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人事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各镇政府的职责。
(大兴区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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